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6-02 11:42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2.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鱼在水中游 追问

2018-06-02 11:46

那甲供。清包工。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上面这条规定是只能选择建议计税?桥梁公路使用吗?

崔老师 解答

2018-06-02 11:53

是的。你的理解很正确。也就是说,甲供、清包工、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也可以不选择简易征收。 
但上面这条规定,是只要你符合规定条件,只能选择简易征收,这是税法的规定,你只能采取简易征收处理,不可选择。 
从文件的规定上看,针对的是房屋建筑,桥梁公路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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