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8年成立公司,股比7:3,实缴制。2017年达成协议:甲将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儿子丙,同时乙也将所持股份的50%转让给丙;同年到工商已做过了股权变更,但至2024年年底丙仍未将对价支付给乙(乙同意暂欠)。2025年1月丙欲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丁,因政策变化需税务前置年理。现税务要求丙提供当初取得股权的凭据,丙应提供哪些依据(2025年1月丙将对价汇付给了乙)。请实际操作过相应业务的老师解答,敬请学院派和未实操过的老师敬回避
坐看云起时
于2025-01-18 11:23 发布 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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