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刷卡消费,在当月实现了销售,但通常到下个月才开具发票进行结算,应该如果做账更好?是根据税收只要发出商品即应确认应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在当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但是这样就有个问题,下个月开的发票与实际业务没有什么关系,而仅仅是作为结算凭证,并且当月会计帐收入100万,但税收发票为0,造成收入与税票不同步,因此在申报纳税时还要进一步说明第二种方法,当月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下个月开票后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这样操作,实现了收入与发票以及税收的同步计算,但却违反了税收的确认原则,请老师指教
小草
于2018-06-07 09:56 发布 11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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