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馨羽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5-03-26 20: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 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明确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政策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等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虽未直接明确统借统还不属于关联方借款,但从侧面说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利息支出可不受关联债资比限制。

Cinderella 追问

2025-03-26 20:37

谢谢老师,老师你太专业了

馨羽老师 解答

2025-03-27 06:59

满意请给好评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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