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关系都在北京公司,山东注册的公司同样也是用这批员工,能否公司间签署委托协议,由山东公司定期往北京公司打款用于发放山东公司该承担的工资。然后合并缴纳个税在北京这边。需要什么材料来证明北京员工从山东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所得?
一抹新绿22
于2018-06-12 20:50 发布 949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6-12 20:54
您好,可以这样处理的,北京员工与山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山东公司再与北京公司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就可以证明是工资薪酬,而不是劳务报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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