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最大变化是:凡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在60天年通过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不再适用于5年追补扣除年限。7月1日之后现金支付可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这个公告把以前业界所坚持的“合理性”扣除原则彻底废止,把“以票控税”坚持到底【其中“票”包括各种合法的票据】 老师,这个是什么意思
伊利
于2018-06-14 11:43 发布 5175次浏览
-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6-14 12:20
1.不太清楚的你的这个解读来自于哪里,但是建议你看看原文,政策原文第15条规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成本费用时,都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这也就是已上所说的“以票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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