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つばめ
于2018-06-22 13:22 发布 3569次浏览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6-22 13:23
你好,是需要做年度报告公示的
つばめ 追问
2018-06-22 13:33
是2017年12月18号成立的,需要年度报告公示吗?
邹老师 解答
2018-06-22 13:34
你好,在12.31日之前成立的都需要公示的
2018-06-22 13:42
我刚才看到有个文件说截止上年12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不用年检。
2018-06-22 13:43
你好,能提供一下这个文件链接吗
2018-06-22 13:55
王雁鸣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中级会计师 您好,民办非企业的工商年报按以下办法处理。民政部令(第2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00五年四月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
2018-06-22 13:56
你好,虽然有这个规定 但是个人建议还是去你当地工商局咨询一下,看是不是确定不需要做公示了
2018-06-22 13:57
这是民政局办理的,也要去工商局问吗
2018-06-22 14:01
你好,是的,工商年度报告公示是归属工商局管理,而不是民政局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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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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