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张三,李四,刘五 三个自然人在广东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叫广东A企业, 同时,广东A合伙企业和广东B合伙企业分别出资成立了北京C有限公司,C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人是张三和李四,请问A B C是属于关联方吗 还是说只有A C是关联方? 张三李四成立了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名字在另一个地方投资成立公司,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吗?为什么张三 李四 在广东成立了A合伙企业,不再以张三 李四 自然人身份在北京成立C公司?而是以A企业投资给C公司?
小溪
于2018-06-24 17:50 发布 1517次浏览
-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6-25 21:24
这个问题很大,也很多,具体一条一条来说:
1.关联方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即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因此,站在C企业的角度,ABC属于关联方。但是如果站在A的角度,合伙企业B如果仅仅是C企业的合营者,则其不是关联方,AB为关联方。
2.为什么么以合伙企业形式进行投资:
一是为了公司控制权。一家初创企业在设计员工期权的时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然后其他核心人员担任有限合伙人,再让这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创业公司的主体,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提前预留好员工的股份,当员工到期行权的时候,可以通过转股或增资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也就是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尽管创始人的股份被稀释了,但是投票权和决策权还是在自己身上(因为是普通合伙人),期权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但没有投票权。让更多的创始成员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能够极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不会丧失投票权。
二是为了税收成本考量。有限责任公司制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成本大大降低。而很多有限合伙企业有注册在**等税收洼地,个税成本更低。
三还是为了解决控制权、以及管理方面的的问题。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凡事都要股东大会表决,可是在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出资最多并不意味着企业管理能力很强,很多投资者仅仅是希望获得投资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专业性很强的人士来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自主性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