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6-25 15:43
聘用残疾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等退税政策,该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同时相应的费用、折旧等也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否则,应在收到当年,作为应税收入纳入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且在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中都没有提到福利企业可以过渡。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此文件没在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中,但是此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这说明财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是有所考虑的,所以应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