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6-26 09:35
进入增值税时代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这实际上才是建筑业、房地产营改增的最大难点。)简单起见,前述案例我假定,1,000万元的工程总造价和80万元的挂靠费以及成本开支,都是含税价。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会下降。
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也就是说,资金流上,建筑公司不能再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打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
我们对前述案例在营改增模式下的计算,进行一个分析:
①收到1,000万元工程款,按11%的税率分离价税。
不含税金额=1,000万÷(1+11%)=900.9万
增值税销项=900.9×11%=99.1万
所以,建筑公司按990.9万挂施工队的往来,99.1万挂增值税销项。
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其它应付款 900.9万
贷 应缴税费-增(销) 99.1万
②材料与租赁费支出400万元,假设都能取得17%的专票,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不含税金额=400万÷(1+17%)=341.9万
增值税进项=341.9万×17%=58.1万
累计分录为:
借 其它应付款 341.9万
借 应缴税费-增(进) 58.1万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③同理,100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其它应付款 90.1万
借 应缴税费-增(进) 9.9万
贷 银行存款 100万元
④挂靠费用80万,按6%价税分离,费用75.5万,增值税4.5万,向施工队开发票,扣下挂靠费后,冲平其它应付款科目,余款388.9万支付给施工队。
借 其它应付款 468.9万
贷 银行存款 388.9万
贷 其它业务收入 75.5万
贷 应缴税费-增(销) 4.5万
从以上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建筑公司的实际收入只有75.5万元,而施工队支付掉人工费后的利润只剩下88.9万元了。他们的利润都下降了。
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票的影响,所以,建筑公司必须要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
5、再来看看施工队
再来看看施工队,他们的最大问题其实就是“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因为这些发票留在了建筑公司。
施工队如果搞成小规模,当然可以核定征收,但这要求提高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施工队如果也弄成一般纳税人,就必须核算清楚了吗?如果你纯粹只挂靠经营,没有其它自已的业务,也无所谓。因为不缴增值税,怕什么,税率再高、进项再不能抵扣,也拿你没有办法,因为你连税都不缴。纯挂靠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照样可以账务混乱、核定征收。
所以,专整挂靠业务的施工队,并不怕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施工队如果真想查账征收,此时应该让建筑公司提供材料发票的复印件入账。
问题是,以“复印件入账”,所得税能够扣除呢?会不会被罚款呢?
就算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户)、发票管理办法不进行配套修订,也不会有扣除的问题,也不会有罚款的风险。
所得税法并没有“凭票扣除”的规定,所以,发票不构成税前扣除的法律障碍;
采购款是建筑公司支付的,所以建筑公司收取发票是正确的,而施工队本身就不该收取发票。不属于“应该取得发票”,也就不构成“应该取得但未取得”的行为。建筑业营改增推动过程中,以票控税的脑筋要调整调整了。
所以,建安挂靠在营改增后的困难不在于交税,而在于双方如何重新计价,如何把成本构成纳入双方协商的内容,如何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
采购时,供应商可能是一般纳税人17%、简易征收或小规模纳税人3%、偷税的纳税人0%,采购时要培训老板和采购员,学会用“不含税价”进行价格判定和比较,以采购河沙为例,三者的含税报价如果为:100万(17%专票),88万(3%专票),85.5万(无专票),则增值税上视为价格基本相等,因为它们的不含税价都是85.5万元。
所得税不用太关心发票的事,因为建筑公司不交建筑的所得税,至于施工队,许多施工队的账都是一塌糊涂、核定征收。
6、真正的困难在价格
营改增后,由于部分价格变成了税金,直接的结果就是价格下降,虽然同样道理成本也会下降,但人工费成本却不会下降,所以,建筑与房地产的利润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