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7-05 13:25

1.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供应商必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账目资料;以前从未进行过对账的,必须提供自双方开始业务往来以后的所有账目资料。对于对方因财务决算审计发函要求核对账面余额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因为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我们不太了解其近年来的情况,可能原有企业已解体、改制,现在对账及以后催款都可能系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原企业,可能对账人并不具有索偿权利。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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