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企业,之前开票给客户,开的内容是金融服务费,问过税务局说撮合借贷业务属于金融服务,第二次问税务局说是居间服务费。如果要开居间服务费,那以前的发票怎么处理?全部红冲作废吗?几乎所有的收入都红冲?好多发票都已经给客户了,怎么办?这样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吗?
最美的白胖子-Sally
于2018-07-12 15:34 发布 3875次浏览
-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7-12 19:03
1.我认为以前的发票不需要处理,不需要作废。
因为根据税收与商品分类编码及营改增注释,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P2P更类似于金融交易场所(平台),其本质上提供的是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服务。并且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企业性质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因此,我认为税局认为要按照中介机构的性质按照居间服务费的依据并不是特别充分。
2.既然之前按照那样干了,不改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一、之前税务局已有回复认可企业的处理了;二、在其他地区,税局对P2P有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进行开具发票的;三、税局要求按照居间服务费的依据还有待商榷,因为客户从p2p借钱,平台所收的费费用本质上属于利息性质的一种,而利息依据财税36号文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改成居间费用以后,企业就可以抵扣了。税局如此处理,可能会与文件有冲突。
3.税局最大,现在让改成居间服务费,那以后就按照居间服务费开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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