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7-13 10:41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7年残保金征收方式为例: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3]  。 
四、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五、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20 追问

2018-07-13 11:27

相关的优惠政策有吗

耿老师 解答

2018-07-13 11:29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通知,残保金最新优惠政策如下: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降低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优惠执行期自2017年5月起(费款所属期)执行,3年口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起连续36个月计算免征数)。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仍需向地税机关申报残保金,用人单位如实填写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金三网税系统识别后自动减免。 
例:某符合残保金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7月开办,2016年职工总数为25人。2017年8月申报时残保金月实际应缴费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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