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参加工作9年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87500元,另外还有12月工资4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000元,12月他应该加交多少所得税呢?
坚持
于2018-07-19 10:00 发布 8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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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7-19 10:09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单位所在市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87500-10000*3=57500
按工作年限折合月收入=57500/9=6388.89
补偿金缴纳的个税=((6388.89-3500)*10%-105)*9=1655
当月工资缴纳的个税=(4000-3500)*3%=15
12月个税合计=1655+15=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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