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8-08-08 10:20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一泓 追问

2018-08-08 10:29

费用是我们公司承担的,但是他们那边需要费用做账

岳老师 解答

2018-08-08 10:33

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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