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个国有控股的一般增值税纳人税人,负责开发建设区游客集散中心,游客集散中心建好后由我公司运营管理,接待外地游客,所以我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游客集散中心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那我公司取得的土地价款能不能以\"土地价款*6%/(1+6%)\"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青春侠
于2018-08-10 16:40 发布 705次浏览
-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8-10 16:57
该政策具有特殊所指。仅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才可以适用。
所以,你公司不符合条件,不可以这样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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