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公司,为什么开票是一年就算超过500万,开票内容只要为工程款就可以依旧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得3%,而开内容为材料款得,一超过500万就不再享受3%待遇?这是什么政策,能具体解释下吗?
つ.半夏
于2018-08-15 19:29 发布 2871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8-15 20:43
您好,这是因为连续12个月收入超过500万元的,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是没有疑问的。只是如果是工程款的话,甲供和清包工的,以及老项目的,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就可以继续享受3%的增值税率了,但前提是需要先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再提供资料到税务局备案,经批准后执行。不是甲供和清包工的,以及老项目的,即使是工程款,也不能享受3%增值税率的政策的。而材料款,是没有这个政策的,所以也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了。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