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工程需要提供COR和DGT 是什么 我们需要去哪 问
COR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而DGT是印尼税务局的缩写,负责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COR(Certificate of Residence):这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用于证明一个实体在特定国家是税务居民。在印尼,如果外国实体希望享受税收协定下的优惠待遇,通常需要提供COR以证明其税务居民身份。 DGT(印尼国家税务总局):DGT是印尼的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税款、制定税务政策和法规,以及处理税务相关的各种事务。在印尼工程领域,DGT可能会要求提供某些税务表格或文件,以确保税务合规。 答
年初,单位得到通知,某项目E的结余对应的财政应返还 问
借:累计盈余 140,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 某项目 E 140,000 借:财政拨款结转 - 归集上缴 140,000 贷:资金结存 - 财政应返还额度 140,000 答
请问老师,工程付款申请单里,累计付款金额是否包括 问
工程付款申请单里,累计付款金额,通常不包括本次付款金额 答
老师,老板个人买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因为当时公司没 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请教一下,一人有限公司原来注册资本认缴200万 问
您好,这个的话是减的197都是认缴的资本 然后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答
老师,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还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企业所得税按什么预缴
答: 你好!是的,但是不是每个地方都收 一般按千分之二预交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这个月预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还有土地增值税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放在7月?
答: 你好,什么时候预缴的就做在什么时候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三个怎么计算?
答: 你好,按以往的文件为例,增值税为11%计算,现在为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2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1110/(1+11%)=10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 从上述结果来看,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但在个别省市,强制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我认为有些欠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3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沿用上例,该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2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 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 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个人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