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检验气瓶为主营,因特殊原因停产,现收检的气瓶送其他单位代检,送检时对方单位没有任何单据,只有本单位自制的送检记录,而且不能对公转账,发票跨月才能收到,例如8月20日送检100只瓶,9月15日才收到对方8月28日开的发票,主营业务成本在什么时候确定?是以8月20日自制的送检记录为原始凭证确认还是在9月15日收到发票时确认?因不能对公转账,见票后以內部人员垫付后报销的方式付款,这样可以吗?
花开か半夏
于2018-08-30 08:28 发布 5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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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解答
2018-08-30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