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万元,因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5万元。另外10-5=5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属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理解?假设主营业务成本是995万,是不是招待费五万可以算营业成本,没有其他费用,这样利润总额为零,免税?可以这样理解吗,那另外的五万属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要另外计算什么吗
Jacqueline晶
于2018-09-17 10:31 发布 1167次浏览
- 送心意
张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2018-09-17 10:43
1、纳税调增的简单理解,就是税法只允许税前扣除5万,而会计上扣除了10万,那么以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数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时,就要将税法不允许扣除的5万给加回来。
2、这里的纳税调增的5万,是调增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调整会计账的。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