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18-09-20 12:20

你好!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在增值税条例中没有赋予纳税人退还增值税留抵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在破产清算时应允许纳税人将进项税额转入存货价值。 
如果有少计收入等问题,在冲抵部分留抵后仍有节余的,仍应转入存货价值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