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18-09-20 12:20
你好!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在增值税条例中没有赋予纳税人退还增值税留抵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在破产清算时应允许纳税人将进项税额转入存货价值。
如果有少计收入等问题,在冲抵部分留抵后仍有节余的,仍应转入存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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