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9-26 14: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购买方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信息表》无需与蓝字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可以汇总商品信息进行开具,开具红字发票仍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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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赵娜 追问
2018-09-26 14:32
耿老师 解答
2018-09-26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