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这家公司比较特殊,是在其它公司中股权分离后新设立的公司。它的前身是两家公司合作投资开的一家房地产,由于中间发生了些事情,无法继续合作,两家股东将该公司股权分离,延升出了两家公司,一家还是延用之前公司的名称,另外一家就是我这边接管的新公司。新公司按照股权分离出来的资产,负债,重新设计了自己的期初余额,我的疑惑是分过来的费用里有60万都之前开的是前一家公司的名称的票,分过来的土地也是这样子的情况,那到时候我们新公司没有前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扣除该部分成本呢?
笑笑
于2018-10-22 10:41 发布 709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8-10-23 10:26
允许扣除的仅指“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财税〔2016〕4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http://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3_2/07102433.html
这个就是哦
2021-04-21 10:01:42

允许扣除的仅指“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财税〔2016〕4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018-10-23 10:26:04

你好,同学。
按你实际 销售价格-扣除项目,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 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不是取得凭证,是你出售得差不多的时候要清算
2019-11-06 09:12:33

你好,不可以的,会存在票流,资金流不一致的
2017-04-20 17:56:30

你好,房产证上的面积,一般都在房产证上有的
2022-02-13 09: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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