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收入准则下,电信行业手机话费对企业收入的影响
小鱼鱼
于2018-10-24 14:25 发布 24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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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8-10-25 11:34
(一)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
在新收入准则下,折扣、返利、减免、价格优惠、绩效奖金或是类似的激励措施均作为收入确认的可变对价核算。可变对价根据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可能会改变部分零售企业的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中有关客户奖励积分的规定与现行收入准则讲解中的规定大体类似。但是,新准收入则对于在销售交易和奖励积分之间分摊对价时采用余值法有所限制。
(二)质量保证
如果客户能够单独购买质保,或是可以享受的质保服务超越了
仅保证产品符合在合同中规定的既定标准,则零售企业将此类质保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核算,即,将交易价格分摊至产品和质保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并将质保相关收入在质保期间内逐步确认,而非在产品销售的时点上确认。
如果质保仅保证产品符合在合同中规定的既定标准,按照或有事项进行处理。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属于可变对价,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不属于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不应确认为收入,而是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将从客户处收回退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该资产按照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这些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之后的余额计量。
(四)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或者特许经营权,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在新准则下,零售企业需要对每一份可明确区分的授权许可合同进行复核,以评估其性质。
(五)沉淀收入
零售企业通常会发行礼品卡,在新收入准则下,如果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二、电信行业
(一)捆绑销售-手机销售收入的计量
新准则要求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这可能导致电信公司将收入在手机和各种话费套餐中进行分摊,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大量的合同以及向客户提供的多种服务套餐,使得他们运用新方法确认收入并满足披露要求时,情况变得复杂。
(二)家庭套餐核算单位的确定
根据新准则的要求,企业可选择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起来应用新准则,即采用组合法核算,前提是组合法核算与单独核算的结果并无重大差异。企业可能需要投入人力和成本,以便:
1.评估哪些项目可构成一个组合,例如可从不同商品或服务、时间跨度、地理位臵和合同修订的影响来考虑;
2.持续评估组合法核算是否会使结果出现重大差异,但是新准则并未就此方面提供具体指引。
企业在考虑使用组合法核算时,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三)无需退回的初始安装收费是否为单项履约义务
某些合同中,电信行业会约定一次性收取安装费,其后的服务期间再分期收取服务费,或者第一次安装收费占比很大但是后续的服务才是客户的需求的权益。在此情况下,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将在企业未来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分摊确认为收入。
(四)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如果客户预存话费购买超过一年的网络服务,企业需要运用判断以确定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如果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企业需要调整交易价格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如果存在下列任一因素,则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1.客户预先就商品或服务进行支付,且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时间由客户自行决定。
2.客户所承诺的对价金额很大一部分是可变的,且对价的金额或时点是基于未来某一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该事件几乎不受客户或主体控制(例如,如果对价是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
3.已承诺对价与商品或服务的现金售价之间的差额是由向客户或主体提供融资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且该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与产生差额的原因相称。例如,付款条款可能向主体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五)佣金和其他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电信行业常常为销售团队提供激励以刺激其获得新的客户合同,新准则提供了具体指引:在预计可收回成本的前提下,公司需要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和其他履行合同的成本(如安装成本)予以资本化。但是,如果由此产生的资产摊销期等于或小于一年,
公司可以将取得合同的成本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