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11-10 20:53
物流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流公司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在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指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且司机非出租单位配备,这项业务属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公司取得出租方开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物流公司应关注承担经营租赁货运汽车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指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承担燃油费的,其支付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属于经营活动中自销售方取得,且不在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内,故允许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扣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物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真实合法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可抵扣。如接受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服务,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取得税率6%的属于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