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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尘
于2015-12-05 15:51 发布 759次浏览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5-12-05 15:53
老师建筑业因为买好多东西都发票怎么办。在办理建筑结算时应怎么办理
忘尘 追问
建筑业内外帐,在办理结算时如何办理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12-05 15:55
建造合同收入的构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和追加收入两部分内容。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设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 一、初始收入 初始收入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合同中标后,建造承包商与中标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金及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发包商掌握使用的部分后作为合同的初始收入。 二、追加收入 追加收入指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一)变更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这一事项就是合同变更的例子。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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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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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尘 追问
2015-12-05 15:53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12-05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