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11-29 12:14
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四十条第三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6号)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国税总局2017年6月发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第一条 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从事个体户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其,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之第14款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之第15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