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18-12-03 22:15

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蒋飞老师 解答

2018-12-03 22:16

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该政策,不区分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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