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想问一下,采购合同签订时,有模具制作费(模具费),也就是和工厂定做的模具,然后还有用该模具制做的成品,成品是我们真实收到的货,并出口了,出口时把模具制作费摊到成品单价里了。因为模具是不出口的,一直放在工厂,下次仍然用这个模具来生产。如果是这样,我们开增值税发票时模具费和成品费应该分开?还是也摊到成品的采购单价里面?
夏日#天
于2018-12-08 10:17 发布 1476次浏览
- 送心意
波德老师
职称: 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12-08 13:29
如果退税率一致,分着合着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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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税率一致,分着合着均可。
2018-12-08 13:29:28

这个磨具最终是你们的是吗?金额大的可以做固定资产
2019-01-15 14:35:51

模具应该做销售处理,不属于你司的物品了,不用在资产负债表反映
2020-06-01 08:29:15

你好同学模具你们当成是制造费用就好了,模具直接给对方,然后你们这边不计模具的收入就行了,也不必转成本,但是成本里已经含 了,
2019-08-23 15:16:00

依业务描述,模具做存货核算较好,即使后期想做固定资产核算,做相应结转即可。
购买与出售模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处理,形成营业亏损30-24=6万。
2018-06-03 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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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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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