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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
于2018-12-09 18:02 发布 1861次浏览
蒋飞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18-12-09 18:19
你好!严格来讲,联营也算是公司的收入的
蒋飞老师 解答
2018-12-09 18:30
厂商将货物运至商场,但具体商品由厂商负责管理,在这个环节其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商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但是,如果该商品实现销售,由商场为其开票并收取货款,商场在月底(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期限)则按“销售清单”(实现销售的部分)记载的数量与厂商进行销售结算,厂商的纳税义务也在同时发生,这个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委托代销售的过程。另一方面是从纳税人商场的角度来看,厂商通过商场完成了销售的过程,其商品销售成为商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商场所取得的收入,从业务合同(形式)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是场地使用权价值的实现,而从实际经济运行过程(内容)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却是商品销售的差价,也就是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对于这样的经营业务,商场应当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零售商而言,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应当规范操作手段,在具体结算的过程中,应当向厂商按其收入额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商场没有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就会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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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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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解答
2018-12-09 18:30
蒋飞老师 解答
2018-12-09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