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之前说的那种把员工工资拆分成几部分,放在几个不同的公司发放,然后选择其中一家的工资来作为交社保的基数可不可行呢?有什么风险?比如:员工总工资8000元,如果在一家公司发放的话,那么就要按照这8000来作为基数交社保。如果将这8000放在两家公司来发,A公司发5000,B公司发3000,然后选择A公司交社保,社保基数是不是就可以按5000来交呢?两个公司分别申报个税。第二年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今年的个人平均工资还是8000元,那么第二年的社保基数是不是无论怎样选择,都会按照8000作为缴费基数呢?
Zmj
于2018-12-14 10:08 发布 211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12-14 14:50
您好,工资在其中一家公司申报,其他家做为兼职处理,社保基数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的那家工资为依据。其他家兼职处理,需要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申报和开具劳务费发票入账税前扣除。这部分劳务费收入不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社保基数。具体规定请参考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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