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给我们费用代发工资,缴纳社保,一个员工一个月固定给4500元,给我们公司的管理费是100元一个人,每次都是按4500元开具发票,按差额纳税,每次开具4500员,就按管理费100元纳税,到后面多退少补给对方,因为有时候员工上班几天工资算少了,肯定有剩余,这样情况退给对方,要补纳税吗?4500元包含预算一个月工资3300元,1000元社保,100员优秀员工奖励,100元给我们公司的管理费,每次开具4500员发票,我都是按100元纳税,因为差额纳税,但是退给对方的已经不是工资社保形式了,这样情况要补缴税吗?
Ae…柠檬
于2018-12-17 11:21 发布 4644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12-17 13:59
您好,这种情况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数额进行开票结算,如果当期无法得出准确的数据,再下期进行开票时进行调整。根据您的描述实际没发生那么多是不能做为成本,因为这部分你们是需要退给用工单位的,如果不用退还可以做为其他业务收入,就不需要补缴税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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