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8-12-20 11:53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国税函[2005]763号)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海关稽查补缴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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