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1-02 14:27

同学您好,
1.第一个图中,付款人不是必要记载事项哦,您是不是看成“”收款人“”了
2.失票人挂失止付,所以是失票人发出的通知书哦
3.比如说一张票据经历了4个人,ABCD三家公司。一开始这张票据金额在A公司是10万元,到C公司手上是20万元
那么A需要承担10万元,B承担20万元的付款责任。对于C公司,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在变为20万元之前还是之后拿到手的票据,所以承担10万元

Doris杨硕 追问

2019-01-02 14:36

老师。第一个图是支票我有疑问,为什么收款人不是必要的呢 平时开支付和转账都需要填写收款人?

Doris杨硕 追问

2019-01-02 14:37

老师 第2点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发给法院为什么会得不到回复呢?

bamboo老师 解答

2019-01-02 14:45

1.站在支票持有人的角度来看,他收到支票的时候是可以不记载”收款人“这一项的,是可以授权补记的。
但是当这个支票持有人承兑的时候,站在银行的交付,银行在看见支票上如果没填“收款人“”这一项的话,银行是有权利拒绝支付的。
同学您再理解一下。

2.第二点的意思是,失票人只是进行了挂失止付,后面没有去做公示催告什么的,挂失止付只有一段时间有效期哦,如果失票人不去催告等的话,法院当然不会对票据付款人发出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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