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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砖汉瓦
于2019-01-05 21:16 发布 2413次浏览
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9-01-05 21:19
你好,河南地税出的有最新的文件,可以参考一下,然后再咨询一下新乡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省发的文件执行。
方老师 解答
2019-01-05 21:21
浏览 3748 人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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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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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 解答
2019-01-05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