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1-10 08:08

你好,根据税法规定,对残疾人和老人提供免费活动,食物等公益性活动的收入免交增值税

善道 追问

2019-01-10 08:09

也免所得税吗

紫藤老师 解答

2019-01-10 11: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的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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