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开了发票给别人。是不是开发票给别人的时候,做账就要“计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了?如果我等到次月缴纳附加税的时候,做账再一起“计提并缴纳”可以吗?请问“计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分录,以及“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分录分别是怎么写?分录是这样写吗?计提: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
ok棒
于2019-01-15 12:03 发布 11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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