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开了发票给别人。是不是开发票给别人的时候,做账就要“计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了?如果我等到次月缴纳附加税的时候,做账再一起“计提并缴纳”可以吗?请问“计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分录,以及“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分录分别是怎么写?分录是这样写吗?计提: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
ok棒
于2019-01-15 12:03 发布 1150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惑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1-15 12:05
你好,你是应该在10月份做计提,11月份做缴纳税金分录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你是应该在10月份做计提,11月份做缴纳税金分录
2019-01-15 12:05:50
你好!是的。摘要1,收到退回X月份附加税。
2冲减X月XX号凭证计提的附加税
2019-08-23 15:51:02
当年的可以这么做的
2019-05-07 23:00:52
你好,都在利润表税金及附加
明细是你自己填写
2020-01-14 14:19:44
是的
2016-10-08 16: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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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棒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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