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发票做成本的后果是什么?那条税法有明确规定?还有哪条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无发票做成本?
烟雨楼台
于2019-01-16 05:05 发布 2138次浏览
- 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1-16 08:40
您好,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年末仍未取得当期发生费用的发票,当然是有问题的,但鉴于汇算清缴的最终截止时间是在次年度的5月底之前,因此税法上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发票取得时间的最后时间也做了规定,要求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就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增,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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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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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