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1-16 08:40

您好,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年末仍未取得当期发生费用的发票,当然是有问题的,但鉴于汇算清缴的最终截止时间是在次年度的5月底之前,因此税法上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发票取得时间的最后时间也做了规定,要求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就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增,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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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楼台 追问

2019-01-16 09:33

那这些有效凭证可以用支付给他们开具的收据来充当发票吗

沈家本老师 解答

2019-01-16 09:43

您好,一般情况下需要发票才能入账。 
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这三种专用收据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的。 
除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其他企业单位的费用需要发票才可进行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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