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一家公司(小规模)做会计,然后在上海注册一家有税收优惠的公司,跟湖南这边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主要是做建筑设计和工程咨询,效果图之类的公司。这样可行吗?会被税局误认为买票行为吗?合同,发票,现金流,服务确认函都有。也合法交税。麻烦有审计类经验老师或者做过这类的老师解答下,谢谢啦。
虚竹
于2019-01-16 18:13 发布 644次浏览
- 送心意
恩熙老师
职称: 6年财会和3年税务实操经验,会计师,6年财务岗位经验+4年税务岗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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