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吴少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1-16 21:41
按3%的征收率计算,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是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2020-06-06 10:42:43
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继续适用简易征收政策的部分项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票据开具问题。文件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下发后,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直有疑问。
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第二条同时明确,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在此文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在目前的开票系统中,对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六种情况下的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条第(四)项则规定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典当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等销售所列举的特定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则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行为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买方购买上述货物由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文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在此文之前,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
有的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2%,应纳税额=销售额×2/%,有的认为销售额还是含税销售额/(1%2B4%),但认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同时再确定减免税额为销售额×4%/2,并将其计入“补贴收入”。
实际上,无论按照以前的财税[2002]29号文,还是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的这一规定相同。
一方面,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直接减征、免征税款都不能作为政府补助。文件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2009年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财税[2009]9号文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在此文这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也是有争议的。
有的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等于含税销售额/(1%2B2%)。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因此,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应该是更合适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上述公式,与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根据财税[2009]9号文,“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同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其关于销售旧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两个文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政策显然不同,这一问题也是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的。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纳税申报。
国税函[2008]1075号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栏是“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则是“其中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销售额”。
国税函[2008]1075号出台之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一直有争议,多数意见认为应继续执行财税[2002]29号文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国税函[2008]1075号又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于是又有意见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免税的。
此后,财税[2009]9号文对此问题才有明确规定,即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国税函[2008]1075号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的填写就显然不合适了。因此,国税函[2009]90号文第六条规定,国税函[2008]107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并在第五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2020-05-21 16:40:01
您好学员,不同项目的减征额是不同的,从相关文件规定中,一般纳税人适用3%和5%简易征收的征收率,其减征情况请看下面: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这里不包括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5.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6.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7.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安全保护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安全保护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下,相应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作出补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老项目,不论房屋竣工为何时,如果房地产企业对所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房屋出租收入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房地产公司对开发的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应其出租收入也必须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原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另外,以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完全不同。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此条款2012.07.01日起废止〕;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5.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7.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8.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9.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10.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11.一般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9-02-15 07:32:35
是一样的,只是征税不一样
2017-08-22 13:39:29
您好
请问50是价税合计金额么
2021-12-29 2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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