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你好 请问19年1月工资(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月个税预缴申报几元 2月累计个税时减去上月预缴个税后为负数 那么3月累计预缴个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 适用税率算出后的金额需要减去1月 还是不减 望告知
wonwon87
于2019-01-25 11:17 发布 1238次浏览
- 送心意
彩丽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01-25 11:22
同学你好,参考这个案例方便你理解
小李月薪3万元,父母都已年满60岁,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2000元专项扣除,并且有住房贷款要还,还可以扣除1000元贷款利息,所以他每月的专项扣除费用为3000元。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他每个月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假定按照北京五险一金扣除比例22%计算)
1月份:(30000-30000*22%-5000-3000)*3%=462
2月份:(30000*2-30000*22%*2-5000*2-3000*2)*3%-462=462
3月份:(30000*3-30000*22%*3-5000*3-3000*3)*10%-2520-462-462=1176
由于3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6200,已经适用于10%的税率,所以3月份的应预扣预缴的个税金额有所增加。
如果继续计算全年,那么,小李在第10个月的时候的应纳税金额为154000元,将按照20%的税率计税。
按照这一计税方式,纳税人当年度初始月份的预扣税金额较少,越往后可能出现扣税的金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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