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1-30 14:24

计税价格是从价计征的税种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使用的价格,也在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税的时候使用。对于从价计征的税种来说,在税目、税率和征税对象的实物量确定以后,计税价格就是应纳税额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计税价格有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和组成价格。 
1.含税价格 
包括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是使用较多的一种计税价格。这种计税价格包含商品的成本、利润和税金三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含税价格=成本+利润+税金。按照中国现行价格制度规定,工、商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交通运输和服务业的收费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中国工商税收的大部分按含税价格计税。含税价格既然使税金成为产品价值的构成部分,所以税款的征收和产品价值的实现是一致的。按含税价格计税,便于运用税收直接调节不同产品的利润水平,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体现国家的奖励、限制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组成的专门作为计税依据的含税价格称组成计税价格。这是税务机关在没有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时,按照计税价格的组成因素计算出来的一种价格。中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税务机关对于没有实际交易价格(或没有可资比照的同类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的产品,如工业企业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自制应税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进口产品等都应换算成组成计税价格后计征。换算公式如下: 
①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税自制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产品税税率); 
②委托加工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③进口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2.不含税价格 
不包括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这种计税价格只包含商品的成本、利润两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不含税价格=成本+利润。中国对国营和集体商业部门征缴的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环节产品税的收购价格和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等都是不含税价格。按不含税价格计税,有利于发挥价格与税收各自的调节作用。除税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对不含税价格商品征税时,都应按含税价格的组成因素换算成含税价格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税。 
3.价格组成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价格转化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是税收制度规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并不符合计税价格的要求,因而要通过计算增加或减少一定价格部分,使其成为计税价格。如税法规定要以含税价格计税,当产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就应按规定换算成含税价格。如果已知产品的成本和利润,组成计税价格中则应增加税金的内容,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一般是将不含税价格转化为含税价格。但如果一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已含税,而税法规定必须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金,则须将含税价格转换为不含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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