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2-01 09:16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 
1.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您应该先到市级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再到税务机关减免备案 
为您提供解答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