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2-12 10:44

你好,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 
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 
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  房地产幵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 
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 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 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 
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具体核定方法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 
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 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 以下原则处理: 
①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 
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 
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 
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 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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