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2019-02-21 20:32

算方法 
 
 
 
  一、“安家费”的相关规定 
 
  现有法律规定中对附条件的安家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提及,只是对安家费征免税问题上少有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上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为此各地区也曾经出台了涉及安家费方面的征税问题。如广州市方税务局2006年4月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恵地税发(2006)84号)其中第六条规定“我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八条规定,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安家费征免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以上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院的人才。”,但该文件已于2010年9月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圳创业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复函》(深地税函[2000]9号),该文件提出,留学归国人员所获得的奖金和安家费并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所得。 
 
  综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收到的安家费呈从严把控之势,防止以发放安家费之名,行规避交纳个税之实。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