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2-28 10:09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5]24号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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