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发放实行当月发放上月,11月发放10月工资,2018年12月发放11月份工资,缴纳的是10月份个税,到了2019年1月份,实发2018年12月份工资,如果按老个税政策,应该缴纳12月实发的11月份的个税,如果按新个税政策,如果符合抵扣条件,1月份还用不用缴纳个税?2月份按理说应该申报缴纳12月实发工资涉及的个税,这个时候是否适用新个税政策,不必再缴纳(符合扣除政策,没有个税了)?
云舒云卷
于2019-03-01 17:24 发布 14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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