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节日补贴以及自办食堂餐费分解至每个员工上申报个税,这两部分是大部分公司都没有做到的,这些不合并什么个税有问题吗?
Aaliyah
于2019-03-06 22:45 发布 19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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