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3-14 09:29
根据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履约成本即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劳务的投入成本,在成本发生时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开发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进行核算,完工时转入“库存商品”、“开发产品”等资产,销售时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合同取得成本是指签合同的差旅费、销售佣金等,签合同的差旅费应记入“销售费用”核算,销售佣金应先记入“生产成本”等科目核算,再转入“库存商品”等资产,如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记入“销售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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