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3-15 08:54

增值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注: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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